沈阳市商业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工作全面提速,进一步改善商业投资环境,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局领导确定的行政审批工作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市商业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登记、资格资质认可及其他性质相同(包括初审、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综合法规处工作职责:负责商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承诺件的当日窗口接收;协调、督促、跟踪承诺件的办理和办结件的窗口递交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协调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各办事大厅的联系工作;负责本局派驻各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工作职责:按照审批承诺件内部传递工作程序履行接收传递手续;根据处室职能权限,负责所承担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按照审批流程、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将办结材料提前一个工作日送综合法规处;需上级部门终审和横向部门联审的事项,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建挡立卷工作。
第五条 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协助综合法规处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做好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即时办结工作;负责按时限要求审批办结酒类批发许可证,并将办结件提前一个工作日送综合法规处;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建挡立卷工作;配合综合法规处共同开展对七个办事大厅的日常巡视,做好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按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负责即办件、承诺件的受理、查验;全权办理即时审批项目;保证窗口受理承诺件一小时内电话通知综合法规处,及时准确传递承诺事项的要件及相关资料;遵守办事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奖惩办法:综合法规处、职能处室、酒类专卖办公室都要明确审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对能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行政审批工作并得到申请人、审批大厅认可、表扬的,年终对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奖励;对行政审批工作出现纰漏或责任事故的,扣发负责人、责任人年终兑现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车辆保障: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天安排专门车辆确保综合法规处到审批大厅取件、送件、巡视,以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联系办理与审批事项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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