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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告

 

 
   ☆ 审批事项

沈阳市商业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生产资料流通处(职权执法)                      (表九)

项目名称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初审

项目类别

初审事项

审批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

审批要件

一、审批要件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和企业提出的申请;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二、变更(法人、地址、名称)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和企业提出的申请;
2、工商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3、职能部门对财产明晰的批件;
4、新营业场所房屋、土地使用证明;
5、上级或董事会对变更法人代表的批准文件或决议。

审批地点

办事大厅窗口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执法权限

依法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上报省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监督管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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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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