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要件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和企业提出的申请;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二、变更(法人、地址、名称)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和企业提出的申请;
2、工商核发的变更通知书;
3、职能部门对财产明晰的批件;
4、新营业场所房屋、土地使用证明;
5、上级或董事会对变更法人代表的批准文件或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