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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4]16号),设置中共沈阳市商业局委员会(简称市商业局党委)、沈阳市商业局。市商业局是主管全市国内商品流通行业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二)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相关职能。主要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流通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本市流通服务业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制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培育建设重要商业区街、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网点。

  (三)负责全市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流通服务业的宏观管理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各种经济成份流通服务业发展。

  (四)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章;规范全市各种经济成分市场经济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

  (六)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开展市场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综合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的宏观调控,组织实施肉、菜、糖等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救灾物资的储备,流通服务业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管理,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 和主副食品“放心工程”。

  (八)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商务合作工作,组织指导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劳务输出,组织开展国际交流等各项商务活动。

  (九)负责全市流通服务领域科学技术推广工作,推进商业信息化建设,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与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十)负责饮食业、住宿业、生猪等屠宰加工业、食品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旧货业、寄卖业、租赁业、广告业、国内商品会展业,以及其它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成品油、煤炭、钢铁、化工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指导区、县(市)流通服务业工作;指导全市流通服务领域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工作。

  (十三)市商业局党委为市委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本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行政工作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本系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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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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