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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经营协会

沈阳市煤炭经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市煤炭经营协会(简称:沈阳煤协),在沈阳市注册。英文译为:Shen Yang Coal Manage Association. 缩写为:SYC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沈阳市辖区内注册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的信息、科研、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任务,密切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我市煤炭经营方式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煤炭经营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协会职责
  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反映企业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协会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帮助会员企业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行业推广电子商务、配送、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引导和帮助会员单位运用先进的经营理念,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会员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考核,树立本行业诚信经营典型。推荐会员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煤炭招标采购活动。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我市煤炭流通行业标准的制定,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煤炭经营行业员工队伍素质。
  (五)协调会员之间纠纷;受会员委托,以协会名义代表会员企业对外进行法律诉讼,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煤炭经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六)组织会员参加本区域煤炭交易活动,国内外煤炭行业经济组织和团体开展的各种活动,包括实地考察、人员培训、合资合作、经贸洽谈等。
  (七)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在我市注册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煤炭交易市场、煤炭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煤炭科研、教学的单位或个人组成。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凡愿对煤炭流通管理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我市煤炭流通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 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六)按期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协会说明理由,经协会秘书处提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机构包括: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常务理事会
  (三) 理事会
  (四) 秘书处

  第十六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八)通过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其他形式讨论决定协会事宜。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具备一定的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或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煤炭经营和煤炭产业工作的应自动卸职,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由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国内外有关企业的关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 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所得;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为完成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2、 宣传会员单位、创办会刊等工作的必要开支;
  3、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
  4、 其它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协会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商业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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