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展览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展览行业以及与展览业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以沈阳市为主的行业组织,是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要求,团结协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展览市场秩序;改善、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展览质量和效益;开展市场调研和业务培训;沟通会展信息,交流办展经验,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和友谊,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推进展览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在工作上接受沈阳市商业局指导,接受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自律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对地方有关本行业的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整顿与管理。
(二)开展展览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展览业的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积极组织调研活动,规范展览市场秩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为展览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 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单位与相关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发展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业务咨询服务。
(四) 开展多种形式的展览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办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五) 积极开展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展览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组织互访、观摩和考察活动,促进合作,使我市展览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六) 组织编写、翻译有关国际国内展览业方面的资料,办好协会会刊。
(七)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自愿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 团体会员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良好业绩、两年以上从事展览业或与展览业相关经营实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参与或组织展览业有关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
从事展览业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从事与展览或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行业人士。
(三) 特邀会员
包括特邀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其入会条件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优先发表论著;
(五)协会会员的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协会和行业的整体形象、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 支持协会事业,及时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各界对展览会的反映等信息资料,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其退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秘书处。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将取消其会籍,不交纳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入会与退会均应向理事会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研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选举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讨论批准协会重大活动;
(四)审批会员;
(五)批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协会聘请为展览业做出一定贡献、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且热心或关心展览事业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本协会特邀顾问。
第十四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拨款和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活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支出聘请人员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的其它经费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终止程序:半数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协会议案,需召开会员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市商业局同意,并向市社团办办理注销手续。本团体终止后的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