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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锁协会

沈阳市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沈阳市连锁经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CHAIN STORE FRANCHIS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为会员服务,推动全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沈阳市商业局,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
  第六条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指导、管理。
  第七条 组织开展连锁经营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定期组织研讨活动;交流、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服务经验;推进连锁经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到规范化、现代化。
  第八条 组织连锁经营企业考察学习;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及研讨会、专题讲座;举办连锁经营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岗位培训班;组织技术操作交流,进行等级考核,编辑出版连锁经营的书刊;加速培养不同层次的连锁经营人才。
  第九条 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资料,接受专题调查、论证等各项咨询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与国内、国际的连锁协会的联系,进行各种交流活动,指导与推进连锁经营。帮助连锁经营企业引进国内外有知名度和有实力的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
  第十一条 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协调,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范围:咨询服务、培训、组织交流、出版内部刊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经济成份和各类经营方式的超市、便利店、快餐店、专卖店、专业店、服务连锁店等各种业态的企业(包括公司、集团公司)及经营与连锁业相关产品、设备及其配件的生产供应企业,承认本会的章程,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从事经营、研究并支持连锁经营事业的单位,承认本会的章程,也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从事理论研究和连锁经营实际工作并支持连锁经营事业的个人,承认本会的章程,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自愿参加本会者,符合入会条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维护协会的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4)对本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讨论决定协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8)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应由原派出单位及时更换理事人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任期四年。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兼任。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2)会员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咨询及其它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状况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大会到会人数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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