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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沈阳市烹饪协会。英文名称:SHEN YANG COO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Y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沈阳市饭店业、餐饮业中的烹饪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及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交流、提高、创新”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和厨师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反应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规范厨师行为;团结全市餐饮企业和烹饪技术人员,研究烹饪技艺;开展技术交流、弘扬饮食文化,推进技术创新,促进餐饮、烹饪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烹饪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设立辽菜、西餐、清真、业务技术培训、饮食营养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沈阳市商业局是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是本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以推动烹饪技术进步和提高会员企业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会员对沈阳市餐饮行业的经营管理、菜肴研究、烹饪技术创新与提高等进行调查研究。

  2、接受会员对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服务。

  3、组织会员和会员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指导和促进会员和会员企业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推动烹饪技术的推陈出新和烹饪技术进步。

  5、组织本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烹饪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推动会员企业上规模、上当次、上水平。

  6、通过政府委托授权开展业务技术考核、评比,授予技术职称、称号,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等工作。

  7、组织制定、贯彻行规行约,规范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出品标准,参与国家劳动部门的资质考核和鉴定。

  8、研究、挖掘、弘扬辽菜烹饪技艺,推动辽菜技术进步和创新。

  9、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烹饪技术合作与交流。

  10、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行约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11、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团体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饭店、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团体会员。餐饮业的连锁企业在总店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代表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2、个人会员:饭店、餐馆中的中高级餐饮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师、研究人员、知名人士、学者以及对烹饪技术研究及餐饮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热爱餐饮烹饪事业、自愿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权;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3、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全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3、修改本会章程;

  4、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专职干部的聘任;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会务,签署有关重大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本会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济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有尝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款;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2、为宣传会员企业、创办会刊等工作的必要开支;

  3、常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购置本会必要的办公用品;

  4、其他所须正当开支。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商业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在沈阳市商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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