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饭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沈阳市饭店协会。英文名称:SHEN YANG HOTEL, ASSOCIATION。缩写为SY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沈阳市饭店业、餐饮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经营管理人员和饭店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合作、创新、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反应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促进饭店业科学管理、开拓创新;弘扬饮食文化,提升饭店和餐饮业档次、水平,推进我市饭店和餐饮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立快餐连锁、现代餐饮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沈阳市商业局是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是本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以繁荣餐饮市场、提升饭店和餐饮业形象、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会员对沈阳市饭店、餐饮行业进行行业基础资料调查,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接受会员对行业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服务。
3、组织会员和会员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饭店、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4、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指导和促进会员和会员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饭店、餐饮企业管理技术进步。
5、组织本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6、通过政府委托授权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称号,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7、组织制定、贯彻行规行约,规范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出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推动服务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9、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0、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11、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团体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饭店、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团体会员。餐饮业的连锁企业在总店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代表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2、个人会员:饭店、餐馆中的中高级餐饮管理人员、研究人员、知名人士、学者以及对行业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热爱饭店、餐饮事业、自愿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权;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3、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全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3、修改本会章程;
4、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专职干部的聘任;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会务,签署有关重大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本会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济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有尝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款;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2、为宣传会员企业、创办会刊等工作的必要开支;
3、常设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购置本会必要的办公用品;
4、其他所须正当开支。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商业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在沈阳市商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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