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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沈阳市商业联合会(简称商联会)。英文译名SHENYANG GA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沈阳市商业联合会是由沈阳市(各区、县〈市〉)商品流通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商品流通社会团体、大型商业企业、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集团及各届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职业道德风尚,在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在政府和各类商业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参谋与助手,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坚持为会员单位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团结全市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开展商业经济活动。推动本市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134甲-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沈阳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沈阳地区从事商品流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业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全市的商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流通体制改革、商业网点布局和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参谋,积极完成政府委托及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商业经济学术理论研究,做好商业政策法规、经营、生产、管理等方面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取向,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五)协助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法,组织有关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为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服务。

  (六)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部门之间做好协调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按照《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八)指导和推动各类商业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工作。加强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及兄弟城市商业联合会(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商业行业组织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五) 各类商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有关综合管理部门、新闻、司法、科研院校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六)团体会员所属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七)大中型商饮服企业和企业集团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八)吸收商业系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领导干部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完成商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 向商联会提供信息,按期报送规定的报表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团体会员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书面说明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影响本会工作及声誉,理事会可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经费核算报告;

  (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确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 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 审查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 提出修改本会章程的意见;

  (六)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选举产生会长与若干名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 提出调整、增补理事的建议;

  (四) 听取审议会长办公会工作报告;

  (五) 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报告;

  (六) 审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核心领导层会议,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两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审批吸纳会员;

  (四) 召开名誉会长与顾问会议,汇报工作,征求意见;

  (五) 召开常务理事会,确定其讨论议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部、会员部、外联部、市场开发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上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会员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捐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 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 办公经费;

  (二) 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三) 出版刊物及印发资料;

  (四)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津贴和其他必要经费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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